共青团石狮市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团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团员是团的肌体的细胞、团的活动的主体,团员队伍建设是团的基础建设工程,团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是共青团组织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团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着力提升团员队伍先进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立集中发展团员制度
各校团组织应按照团市委分配的发展团员名额,制定本级《团员发展计划表》,于每年3月份报送至教育系统团委。各校团组织每年集中在5月份和12月份发展团员和举行入团仪式,做好《团员证》和《团员花名册》的登记汇总工作。新团员的信息要在规定的编号号段内填写,超出号段或者没有发展团员编号的团员,将无法录入团中央“智慧团建”系统和福建数字共青团系统。新团员要及时将编号和个人信息录入福建数字共青团系统,并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
二、规范发展团员工作台账
在全市新发展团员中使用规范、统一的《入团志愿书》和《团员证》,根据要求,《入团志愿书》将由团省委统一印制,由团市委统一编号。《团员证》编号由年度(4位)+区域、系统编码(3位)+团员顺序号(5位)三部分组成。一位团员对应一个编号,《团员证》编号应与《入团志愿书》保持一致且需经团市委压盖钢印后有效。《团员证》为证明团员身份的唯一合法证件,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补办。
教育系统团委要定期督促检查各校团员发展工作,于每年3月30日前报送《团员发展计划表》,于每年5月份、12月份集中发展团员后一周内将《团员花名册》和《团员证》报送至团市委审核、登记、用印。
三、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缴纳团费,是共青团员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按照《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2016〕13号)和《共青团泉州市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团泉委〔2017〕6号)文件要求执行。我市细化方案经报泉州团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另行下发。
团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是共青团基本职能之一。全市各校团组织务必高度重视,严谨、严格、严肃做好团员发展和管理工作。
联系人:董帝琪
联系电话:0595-88712481,1799880535
电子邮箱:88712481@163.com
附件: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
2.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
补充规定
4.团员发展计划表(样表)
5.团员花名册(样表)
共青团石狮市委
2017年2月3日
附件1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团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团员质量,提升团员队伍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团自愿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应当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着力把各方面先进青年吸收进团组织,保持团员队伍朝气蓬勃的青年特点,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
第二章 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团组织应当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面向青年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青年对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数量众多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团组织应当主动了解青年,及时发现那些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好的青年,鼓励他们申请入团。
第六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对于经少先队组织培养推荐和团组织考察已达到入团标准的特别优秀的少先队员,可以在年满十三周岁后发展他们入团,在十四周岁以前仍保留队籍。
第七条 入团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
流动青年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流出地已经在流入地建立驻外团组织的,也可以向驻外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
第八条 组织收到入团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九条 在入团申请人中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应采取团员推荐、少先队组织推优等方式,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
第十条 团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团员作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团积极分子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及时向团支部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团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形成集中教育和日常培养考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入团积极分子须进行三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一般不得发展入团。
第十二条 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要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团组织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党的理论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党史、国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章教育和团的优良传统教育,教唱团歌,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第十三条 团组织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
应当鼓励入团积极分子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将入团积极分子是否是注册志愿者、是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入团的重要考察内容。入团时,积极推动新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四条 团支部应及时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在经过规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后,团支部委员会应听取联系人、团员和群众的意见,从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在本职岗位上一贯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对他们进行考察,并为已具备团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办理入团手续。
入团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团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团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团申请书、参加团的活动记录、培养教育情况、志愿服务记录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团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团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完善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中学团组织应当重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办好“少年团校”“中学生团校”,提高少先队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支持、帮助和指导少先队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少先队组织推优,由少先队中队委员会讨论,提出推荐对象,填写推荐表,报大队委员会;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具有发展团员审批权限的团组织推荐。少先队组织推优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章 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新团员应当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发展青年入团,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其是否在学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 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组织指定。
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的团员,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组织汇报;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九条 团支部委员会应在入团积极分子中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团委预审。
基层团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团支部委员会,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团志愿书》。
发展对象要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入团志愿书》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 青年入团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青年入团的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人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团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意见;
(四)与会团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青年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团申请书,一并报上级团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接收新团员由基层团委审批。团总支一般不能审批接收新团员,但应当对新团员情况进行审议。县以上团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团总支和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团总支,经县以上团委授权,可以审批接收新团员,但需要在审批意见中注明是授权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基层团委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委员会,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团支部。
基层团委审批两名以上青年入团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郑重方式及时将上级团组织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对于未被批准入团的青年,团支部也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自己的不足,鼓励其继续努力。
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并交纳团费。
第二十六条 基层团委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团委基层组织建设部门。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新团员应当参加入团仪式。入团仪式可以由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组织。在入团仪式上,由上级团组织的代表或本级团组织的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团员证需由团的县级委员会或其授权办理颁发团员证具体事宜的基层团委加盖钢印。入团仪式可以邀请同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团组织应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行团章、履行团员义务的自觉性。
第二十九条 团组织应将新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建立人事档案的,学生团员的《入团志愿书》由学校团委建立团员档案并进行管理;其他团员的由街道、乡镇团组织统一管理。县级团委要加强对学校、街道、乡镇团组织发展团员工作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团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团员。
第四章 团员的追认
第三十一条 入团积极分子在申请入团期间,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并在较大范围内有教育意义的,可以追认为团员。
第三十二条 追认团员应由其所在单位团组织整理事迹材料,经其生前所在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过和县级以上团委审查同意后,报送省级团委批准。
第五章 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团委应当把发展团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对发展团员工作情况,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基层团委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解决问题。对于发展团员工作情况较差的团组织要进行通报,必要时由团的领导机关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四条 基层团委和地方各级团委必须依据全国发展团员计划,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团员占青年的比例和入团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确定每年发展团员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保证发展团员工作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应当重视做好非公企业、农村社区、新兴青年群体等领域的发展团员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对发展团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团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团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团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团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三十六条 《入团志愿书》的式样由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制定,省级团委基层组织建设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五条 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八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九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十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上缴团中央的团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团中央所收缴团费中的70%返还支持基层团组织。
第十五条 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八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构或团委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条件的,可在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团费必须存入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本级留存的团费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参照省级党委确定的各级党费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基层团委留存团费的比例不得少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60%。省级团委确定的留存比例须报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团费收缴、使用和
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2016〕13号)和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团闽委〔2016〕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5 元,其他团员团费标准按《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2016〕13号)执行。
第二条 各县(市、区)团委、泉州开发区团工委、泉州台商投资区团工委,市直团工委、市直各系统团委、省属驻泉单位团委、市直各大中学校团委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13%上缴团市委。
第三条 团市委留用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5%,其余8%上缴团省委。团市委所留用的团费中的70%返还支持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团委,各企业、学校、机关、村、社区、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团组织,及其内部各层级团组织团费收缴和留存比例,按照团中央关于基层团委团费留存比例不低于60%的要求,由各县(市、区)团委、泉州开发区团工委、泉州台商投资区团工委,市直团工委和团市委学少部研究确定,报团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各市属团组织每年向团市委上缴团费一次,团市委每年2 月底前确定各市属团组织上一年度上缴团费金额。具体程序为,团市委根据上一年年初各市属团组织团员数量确定各市属团组织上缴团费最低金额;各市属团组织根据团员全年实际交纳团费总数自行申报上缴团费金额,申报的上缴团费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团市委确定的该团组织上缴团费最低金额。各市属团组织要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团费汇入团市委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六条 为确保团费收缴工作平稳过渡,团员团费交纳标准自2016 年7 月起(含7 月)按照《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2016〕13 号)文件标准执行。团组织团费上缴留存比例自2016 年度起(含2016 年度)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其他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